9月8日,记者从自治区政府获悉,日前新出台的《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规定,我区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,授予在科学研究、技术创新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、组织,最高奖项的奖金数额为100万元。
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,奖项包括: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、自然科学奖、技术发明奖、科学技术进步奖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100万元。自然科学奖、技术发明奖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为:一等奖10万元,二等奖6万元,三等奖3万元。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,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推荐参加自然科学奖、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。
据了解,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,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2项,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。自然科学奖、技术发明奖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的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60项。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并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条件的项目,将择优推荐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。
《办法》同时规定,如果剽窃、侵夺他人的发现、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,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,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,撤销奖励,追回奖金和证书。对于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、材料,协助他人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,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的,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;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处分。
《办法》还规定,对于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,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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